原告张**诉被告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徐**,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1275.5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徐**赔偿,保险公司在其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6日被告徐**驾驶其自己所有的赣f×××××小型轿车途经320国道”武彪汽车修理厂”路口路段时,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住院62天,造成损失如上诉请。事故发生后,东乡县交警队经过现场勘查,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东公交认字(2015)第****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徐**负全部责任,然被告作为侵权人除赔付了医疗费外,其余损失无法协商赔偿。据此,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投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保险公司理应负赔偿责任。为此特依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和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具文起诉贵院,请贵院依法判决诉请。诉讼中原告张**变更诉讼请求为172213.32元。
被告徐**答辩称,我预付的费用要求返还,其他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被告徐**驾驶的赣f×××××轿车在保险...(本文书还有5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