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乐**与被告何*、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艾**、被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魏**、被告何*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偿还借款260万元及诉前利息1014000元(以月利率3分从2015年2月5日始计算至2016年3月4日止及诉后利息从2016年3月5日始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合计3614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5日,被告刘**因资金周*,向原告乐**借款260万元,被告刘**当场出具一份借条,并约定月利率3分,被告何*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签名确认,后原告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260万元转与被告刘**。时至今日,被告刘**并未给付利息及归还借款。
被告刘**辩称,借款本金为245万元,在借款当天被告刘**给了原告15万元;月息...(本文书还有31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