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乐**与被告刘**、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委托诉讼代理人艾**、被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魏**、被告何*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刘**偿还借款260万元及诉前利息1014000元(以月利率3分从2015年2月5日始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合计3614000元;(2)判决被告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5日,被告刘**因资金周*,向原告乐**借款260万元,被告刘**当场出具一份借条,并约定月利率3分,被告何*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名确认,后原告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260万元转与被告刘**。借款后,刘**并未给付利息及归还借款,故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文起诉。
被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借款本金为245万元,在借款当天即给付了原告15万元,...(本文书还有30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