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郑**辩称,熊**生前系强山公司的总负责人,其要求李*将这个脚手架项目承包给他;答辩人与被告建安公司没有挂靠关系,因李*有事,故由答辩人出面与原告熊**交涉,并出于人道主义,与原告熊**进行结算,并向其出具欠条,约定由原告向强山公司主张债权,但原告方一直未与强山公司达成协议;10万元的领条及285000元的欠条均系李*开具的。
被告建安公司辩称:1、答辩人公司承揽的强山公司厂房施工工程是委派李*为项目负责人,至于李*在具体施工过程中怎样与他人合伙、分包工程,其未告知答辩人公司。答辩人公司并未与本案被告郑**或本案涉及的熊**发生直接关系。原告将答辩人列为被告并不恰当;2、答辩人公司与强山公司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明确,熊**是强山公司派驻工地的工程负责人,代表的是发包方的利益。然而,按照原告的诉称,熊**又同时承揽强山公司厂房施工工程的脚手架工程。在此情况下,熊**作为强山公司派驻工程的负责人,完全有充分的理由优先安排自己所承建的工程款。现在,原告的工程款是否实际收取答辩人公司根本无从知晓。3、...(本文书还有3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