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全**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产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2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用772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全**诉称,原告为其所有的粤b******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险种,并附加不计免赔率条款,保险期间自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11月24日。2016年1月28日22时,原告允许的驾驶人全海军驾驶原告所有的粤b******车辆在衡阳市蒸湘区延安路段,与谢*梅驾驶的湘d******号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二...(本文书还有26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