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1976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上诉人杨**、纪**、胡**因与被上诉人绥芬河市太。
平洋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出租公司)、于**、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纪**、胡**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于**赔偿上诉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合计人民币228386元,被上诉人太平洋出租公司、陈**在保险责任110000元限额内赔偿上诉人损失。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于**承担20%的赔偿责任错误。本次交通事故中虽然杨*根具有酒后、无证和超速的情形,但是于**也具有超速的情形。正是由于两人超速相互碰撞才导致杨*根死亡。上诉人认为,在本次事故中毕竟导致杨*根死亡,杨*根再无法创造价值,于**承担40的赔偿责任比较适宜。2.一审判决太平洋出租公司和陈**赔偿上诉人损失11000元错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本文书还有45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