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栗**诉原审被告平罗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平罗县政府)征收房屋一案,上诉人栗**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2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粟某某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平罗县政府作出的平政征决(2016)xx号《平罗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平罗县政府承担。事实和理由:粟某某在平罗县团结***小区拥有合法房屋,2016年5月23日平罗县政府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书》,粟某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一直未向粟某某公开《房屋征收决定书》。2023年初,平罗县政府指派工作人员与粟某某商谈货币补偿问题,补偿金额为1920元/㎡,粟某某周*市场房价为50...(本文书还有1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