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左伊演出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伊公司)诉被告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伊公司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师**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左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左伊公司与被告师**签订的左伊艺人签约合同书;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培训费用268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10月17日签订左伊艺人签约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的唯一独家经纪人,合同有效期为半年,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培训,被告必须无条件服从原告安排的演艺活动等,同时还约定了违约金等相关事宜。签订合同后,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服从工作安排,但被告均不理睬,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综上,被告的行为...(本文书还有37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