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下称太平财险齐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2022)黑02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作出公正判决。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齐齐哈尔龙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太平财险齐支公司申请代位求偿程序违法,不符合代位求偿的条件。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交强险部分以及赔偿完毕,关贺*驶的车辆维修费用超出保险份额4,020元,按责任划分,由韩*承担1,206元,但是韩*驾驶的车辆是出租车辆,修车9天,误工费按每天150元计算,一共是1,350元,因此双方协商互不给付款项,案结事了。事后齐齐哈尔龙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关贺*没有找过韩*,而太平财险齐支公司直接申请代位求偿是违背求偿条件的。
太平财险齐支公司辩称,应维持一审判决。
太平财险齐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要求判令韩*支付车辆维修费1,20...(本文书还有14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