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1、刘*、张某4、张某2、张某3诉被告依安县阳春乡精进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精进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4及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精进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某5、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地25亩;2.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张某2家庭联产承包户与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2.要求被告返还家庭联产承包地25亩;3.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75015.5元,其中承包费收益损失67500元,计算方式为2019年25亩×400元/亩=10000元;2020年25亩×500元/亩=12500元;2021年25亩×600元/亩=15000元;2022年25亩×600元/亩=1...(本文书还有36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