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鲍**诉被告巴彦淖尔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泰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金泰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多付房款186898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自2013年12月20日起以18689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全部付清时止;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13日,原告鲍**与被告金泰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出让位于巴彦淖尔市××段××层××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33.67平方米,暂定名金***小区,合同约定为一次性付清房款。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向原告支付购房款721818元。后双方协商将出让的38号商铺改为36号商铺,并于2013年12月19日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出让位于巴彦淖尔市××...(本文书还有3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