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8月,新昆仑公司与三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新昆仑公司将其位于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新昆仑公司公租房工程承包给三丰公司进行施工,工程内容为施工设计中全部内容,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中包含的全部内容及其他变更工程量;合同价款为10984325.37元,开工日期为2012年8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11月30日等内容2012年9月7日,新昆仑公司向三丰公司西宁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2012年9月25日,新昆仑公司向三丰公司西宁分公司支付工程款970000元;2012年9月29日,新昆仑公司向三丰公司西宁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2012年11月27日,新昆仑公司向三丰公司西宁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2013年8月2日,新昆仑公司向三丰西宁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2013年8月7日,新昆仑公司向三丰西宁分公司支付工程款800000元;2014年6月10日,新昆仑公司向三丰西宁分...(本文书还有30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