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某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驳回北京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一、案涉票据通过连续合法的背书,合肥某某公司作为合法持票人于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票据上显示“拒付追索待清偿”,本案不存在北京某某公司上诉所称逾期提示付款。二、合肥某某公司与滁州某某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票据关系,合肥某某公司在一审中已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真实客观,且从票据的无因性来看,权利人也无需提供真实交易关系的证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北京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
滁州某某公司口头答辩称,一、对于案涉票据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提示付款,由法院依法进行核实。二、滁州某某公司与合肥某某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在一审中已经提交了买卖合同、对账单以及转款凭证,足以证实双方买卖关系真实,合法有效。
上海容诚中心口头答辩称,上海容诚中心与滁州某某公司、北京某某公司之间交易关系均真实有效。
霸州某某公司答辩称,持票人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受让票据的举证责任在...(本文书还有2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