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通过互联网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某甲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被上诉人某甲公司因欠付上诉人孙**70余万元款项,某甲公司以房抵债,早已将案涉房屋禾木花苑b3-3-**室抵给了孙**。孙**曾系某甲公司员工,后因该公司经营困难,欠付孙**多种款项共计70余万元。后因某甲公司以房抵债,将案涉房屋抵给...(本文书还有35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