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阳xx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xx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法库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0)法民三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xx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27日以(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389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后,法库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2011)法民三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xx公司不服该判决,再次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关长春、代理审判员原宏斌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9日原告xx公司(乙方、用气方)与被告xx公司(甲方、供气方)签订了《工业供、燃气合同》,合同约定,“用气地址: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内西班牙陶*工业园;用气种类:煤层气;用气性质:工业窑炉;用气量:乙方2007年开工建设2条抛光砖生产线,共需煤层气17万立方米/日±1万立方米/日,每条生产线需煤层气8.5万立方米/日±0.5万立方米/日;甲方于2008年5月中旬前通过管道输送方式为第一条生产线供气,第二条生产线供气时间2008年8月中旬,并保证24小时连续供气。乙方用气性质及质量标准为甲烷含量41%±2;热值3500±2%千卡/立方米;气体含量0;调压箱前燃气压力0.15mpa-0.2mpa(1.5公斤-2公斤),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本文书还有55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