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王**偿还赵**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自2019年7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赵**与王**系朋友,王**以资金周*困难为由,于2019年7月7日向赵**借款5万元,王**出具欠条一张,同时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8%。借款后经多次向王**催讨,王**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王**未作口头或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7日,王**向赵**借款5万元,王**于...(本文书还有11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