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1与被告滨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1及其法定代理人从*、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田**,被告滨州市中心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原告以下损失:新发康复治疗费82407元、交通费7131元,共计89538元,承担90%的赔偿责任为8058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贵院于2022年7月8日作出(2022)鲁1621民初****号判决,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并明确判决后新发的损失可以另行主张权利。自判决后,原告一直在阳信县喜宝小儿推拿保健中心进行推拿康复,期间又产生了新的康复费用和交通费用,故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以上经济损失(并对后续康复治疗的相关经济损失继续保留诉权)。
滨州市中心医院辩称,1、原告起诉的主要为新发康复治疗费,本质系...(本文书还有2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