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某某公司诉被告洛阳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及被告洛阳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工程款1953973.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自应付之日起按照lpr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270640元及利息(以270640元为基数,自应付之日起按照lpr计算至实际退还至日);3、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洛阳某某项目栏杆百叶工程有关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于2020年4月28日签订了一份《某某项目栏杆百叶工程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本工程合同增值税固定总价为人民币5412791.34元,进度款按已完...(本文书还有3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