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周*、第三人中山市益某公司(以下简称益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华于2023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原告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第三人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撤销(2023)粤2071执异****号执行裁定书;二、不予追加原告叶**(2022)粤2071执****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被告与第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2)粤2071执****号。被告申请追加原告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法院依法受理并于2023年6月25日作出(2023)粤2071执异****号执行裁定,裁定追加原告为(2022)粤2071执****号案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认为不应当追加原告作为被执行人:一、被告与第三人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未有判决书确认原告需对被告的债权承担付款义务...(本文书还有2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