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张*、第三人济宁龙灏******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2年11月10日,本院作出(2022)鲁0830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郭*的诉讼请求。郭*不服,上诉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5月24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08民终****号民事判决:撤销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2022)鲁0830民初****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6月25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济宁龙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1)鲁0830执异****号执行裁定书,准许对汶上***小区××号楼××室××房继续执行(1603485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在被告张*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的审查中,汶上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21年12月22日、31日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由该二份调查询问笔录可知,汶上县人民法院在询问异议人及异议提供的证人时,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而是采取异议人、证人均在场的方式交叉询问,涉嫌异议人与证人相互串通作虚假陈述,异议人仅仅提交了2014年1月份至3月12日的银行交易明细,并不能证明债务...(本文书还有60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