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劳务费47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至2021年6月,原告受雇于被告处从事房地产沙盘模型制作,被告共欠工资款486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仅仅给付1100元的工资款,剩余的劳务费47500元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不给付,为维护权益,特具诉状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至2021年6月间,原告杨**受雇于被告郭**,按其要求为其制作房地产沙盘模型,经结算,被告郭**共计欠付原告杨**劳务费48...(本文书还有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