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伊**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1793元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1793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1793元为基数,按照lpr的利率标准,自2023年5月12日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偿还义务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汶上县白石镇经营石材,2020年5月份到2020年8月份被告陈*通过微信前后六次到原告处订购石材并交付订金11000元。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向被告发货,被告收到货物后,支付了前4次的石材款,剩余两次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陈*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至2020年8月,被告陈*与原告伊**签订石材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11000元,其后,被告先后6次...(本文书还有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