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市赛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林公司)诉被告广西骐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骐宁公司)、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赛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黄**,被告骐宁公司、雷**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被告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赛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骐宁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2.判令被告骐宁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95910.69元(利息计算:2019年4月14日至2019年10月13日,以30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按1%计算,应付利息为18000元,其中已付9000元,尚需支付9000元;2019年10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3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按24%计算,应付利息为61347.95元;2020年8月20日暂计至2023年5月8日,以3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按2020年8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15.4%)计算,应付利息为125562.74元;之后的利息继续按15.4%为标准计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3.判令被告雷**对被告骐宁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骐宁公司、雷**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骐宁公司是被告雷**一人投资设立的全屋净水器研发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是具...(本文书还有55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