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某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刘*诉称:2023年10月20日上午九时许,被告的工作人员到原告的种养殖场内将×××限拆字〔×××〕第×××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和权利义务告知书同时交给原告场地内的人员。原告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理由如下:一、被告认定原告的种养殖场系违法建设属于错误认定。1、原告种养殖场属于设施农用地,其所建用于农产品包装、蔬菜自产自销原料库、畜禽舍和附属设施农业用房直接用于种养殖生产,不需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原告家自90年代就承包该幅土地,该幅土地位于西高村村南,被称为“菜园”,土地属于低、洼、涝的状态,还有一个大坑,经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研究决定将该幅土地承包给原告家作种植养殖所用并且允许建设种养殖设施,原告家早年亦已经通过村里报给属地政府即本案被告,完成了备案登记和...(本文书还有1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