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台县播窖顺酒庄与被告金**、第三人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3年9月18日,本院依职权追加鲍**为第三人,并于2023年9月2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台县播窖顺酒庄的经营者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仅第二次到庭),被告金**(仅第一次到庭)及其委托诉讼人鲍**,第三人鲍**(第二次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酒款45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1月3日开始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天台县播窖顺酒庄系由许**开办的个体经营户,2017年12月18日,被告经鲍**介绍,向原告购买了价值45000元的贵州...(本文书还有35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