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与上诉人余**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23)鄂08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分别于2023年11月28日、2023年12月1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上诉人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均到庭参加前述两次询问。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余**支付李**2549**.50元,并判决李**与余**各分得售卖废旧钢构款43300元、水泵5台、木耳桐子3万桐;2....(本文书还有119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