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肖**与被申请人宁夏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作出(2023)宁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申请人宁夏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肖**再审请求:1.请求撤销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5民终****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肖**一审时的诉讼请求,即:(1)确认肖**与宁夏某公司在2013年3月20日至2021年3月31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判令宁夏某公司立即向肖**支付经济补偿金39816.9元(4424.1元×9个月);2.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宁夏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证人在庭审中明确陈述是公司领导与肖**发生争吵,不让肖**下车间工作,宁夏某公司对证人证言质证时也明确说明是与公司领导发生争吵,而二审法院认定为“与公司一名叫王*的员工发生争吵”,明显扭曲双方认可的事实2.关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肖**2013年3月20日入职到宁夏某公司工作至2022年3月2日被辞退,一直在相同岗位从事相同工作,受宁夏某公司考勤管理,从事宁夏某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工作,...(本文书还有53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