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桂11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不得追加原告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桂1123执****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22年5月6日,该院作出(2022)桂1123民初****号民事调解,内容为:一、被告宋某泉尚欠原告何*欠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147766元,被告宋某泉自愿定于2022年5月6日前给付本金130000元,于8月30日前归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7000元,于2022年11月30日前归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7000元,于2023年2月28日前归还本金10...(本文书还有18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