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罪犯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在教育改造中,上课遵守纪律,接受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因***等疾病原因,无法在车间参加生产劳动,但能服从分配,完成打扫病区公共卫生等力所能及的工作。
另查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4执****号执行裁定载明,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该院(2...(本文书还有33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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