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邯郸市某某社会保障中心因给付工伤保险金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4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邯郸市某某社会保障中心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判决明显错误,应依法纠正,申**与邯郸市某某社会保障中心之间未形成工伤保险合同关系,申**对邯郸市某某社会保障中心的起诉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该条款中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条件。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适用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已经为其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但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或...(本文书还有26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