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乙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36030元(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9月9日)、逾期付款违约金32897.5元(36030元×8.88%÷365×3倍×1251天),直至租金付清为止;2.判决被告支付租赁期间欠付的物业服务费12308.4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0674.84元,直至物业费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期间,某某1、某某2、某某3(某某4)分别与丙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丙公司开发建设的“xx城”××栋××、××、××、××号商铺。同时,四人分别与原告甲公司订立《统一经营管理合同》,将其购买的商铺统一交由原告经营管理。后四人在收房时还与原告订立《临时管理规约》,明确表示接受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2017年6月10日,被告乙某与原告订立《商铺租赁合同》,租赁原告统一经营管理的“xx城...(本文书还有44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