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诉被申请人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撤销《配建廉租房房源确认书》一案,不服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2)黑71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并于2023年6月26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再审申请人王**,被申请人市住建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陈*,原审第三人黑龙江省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其买房后发现购买的房屋已作抵押,造成其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某某公司曾明确表示,在华侨丽景项目审批过程中,规划**房产等部门要求配建廉租房和公租房,该要求违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的规定。某某公司拒绝配建,却将责任转嫁给购房者,明显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市住建局撤销预售许可证中案涉...(本文书还有1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