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田**因诉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政府(下称富区政府)确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2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本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实施)第十二条第十一款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通过上述规定,201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前**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般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根据法理,行政诉讼法新、旧法适用一般遵循“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本案中,2014年3月1日,富拉尔基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本文书还有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