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允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公司(以下简称涛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允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涛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允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涛某公司偿还允某公司本金57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57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涛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涛某公司与案外人常德节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节点公司)素有业务往来,节点公司对涛某公司享有570000元债权。2023年3月,允某公司、节点公司、涛某公司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节点公司将其对涛某公司享有的债权570000元转让给允某...(本文书还有11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