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平泉市人民政府因责令关闭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8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平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平泉市政府)委托代理人阚**、庞**,被上诉人平泉市津银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2016年2月19日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冀气领办[2016]24号《关于印发河北省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对全省露天矿山进行深度整治,取缔关闭一批违反资源环境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停产整治一批无排污许可、排污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修复绿化一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迹地,推动全省露天矿山减少排污、改善生态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矿产开发管控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全*改善矿山生态环境,提高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开发利用水平,2020年5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冀政办字[2020]75号《关于转发河北省矿山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2020]75号文),方案要求,“……三、治理任务(一)关闭取缔一批1、明确关闭原则按照保优压劣、关小促大的原则,依法关闭属于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淘汰类、安*生产和环保整改达标无望、部分位于“四区一线”无法避让、越界开采拒不退回、资源枯竭和已注销采矿许可证、符合露天转地下开采条件限期未转采、列入煤炭去产能关闭退出计划以及其他需要关闭的矿山对不存在违法情形被政策性关闭的,应当与矿山企业签订协议,明确矿山环境修复治理主体后,再注销行政许可……3、明确程序标准对符合关闭条件的矿山,由县级相应职能部...(本文书还有6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