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邯郸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上诉人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肥乡区政府)、河北肥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委会)因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4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甲公司委托代理人韩**,被上诉人肥乡区政府委托代理人马**、韩**,被上诉人某某委会委托代理人申**、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维护生态安全,肥乡区政府于2019年12月3日向肥乡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单位、某某委会下发肥政字(2019)24号《通知》。该《通知》主要内容是要求加强固体废弃物管理,加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固体废弃物的企业管理以及要求经开区及相关部门要负责统筹推进肥乡区以招商引资方式招引某甲公司作为经济开发区唯一一家封闭处理发电企业排放的固体废弃物项目。2020年7月3日,国电电力邯郸某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热电公司)为甲方,某甲公司为乙方,某某委会为丙方(...(本文书还有43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