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孟**因与被申请人盐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盐山县政府)、盐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某某规局)、盐山县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盐山镇政府)拨付征地补偿款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9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孟**申请再审主要称,一、被申请人称发布过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盐山镇政府向西门外村、西隅村各拨付300万元、部分村民领取了征地补偿款等所依据的材料均系应对诉讼而临时赶制,既没有公告张贴者、领款人提供身份证明或证人证言证实张贴公告或领款行为属实,也没有提供村委会证明、银行实时转账流水等书证予以佐证,故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明显不足。二、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及被申请人盐山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均应当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本文书还有12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