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78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曲周*。
上诉人曲周*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曲周*政府)因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4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王**系曲周*某村村民,在该村建有房屋一处,未办理宅基地使用证。案涉房屋在滏阳河生态修复河道拓宽工程范围内。2022年2月28日案涉房屋被拆除。王**认为实施拆除行为的主体系曲周*第四疃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第四疃镇政府),故向曲周*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第四疃镇政府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2022年11月9日曲周*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驳回王**行政复议申请。王**遂提起该案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案涉被强制拆除的房屋系王...(本文书还有25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