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杨**,男,1966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冀州区。
再审申请人冀州区某某货运站因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不服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1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冀州区某某货运站申请再审称,一、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被申请人决定及一二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当再审新的证据一、案外人王*峰经营的鸿源物流执照及顺达物流站招牌证明案外人王*峰经营行为不是挂靠于我的字号,与我名下的顺发物流是独立的不同的民事主体新的证据二、鸿源物流(顺达物流)经营者王*峰给原审第三人的15天的报酬2500元记录证明原审第三人与案外人王*峰之间只是临时帮工试用,连劳务关系都未形成,更不是劳动关系王*峰对原审第三人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更与再审申请人不沾边,没有关系新的证据三、衡水某某塑料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衡水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指认...(本文书还有2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