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阳原县某某养老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付**因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7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2019年9月14日,阳原县某某局对某某公司进行现场勘验并对付**制作询问笔录,就某某公司在小石庄村南桑干河河道内建房一事进行调查勘验。2019年11月24日,阳原县某某局作出阳水罚决字[2019]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某某公司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于阳原县东井集镇小石庄村村南涉河违法建筑物拆除。送达回证显示某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拒签该处罚决定书。2019年12月4日,阳原县某某局作出《阳原县某某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对违建在一个月内拆除并恢复原貌,送达回证显示付建成签收上述通知书。同日,阳原县某某局作出阳水强催字[2019]第001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载明某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内容,遂责令其在催告后七...(本文书还有24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