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王**、董**等36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诉讼代表人刘**、王**、委托代理人邢**,被上诉人遵化市人民政府出庭负责人张**、委托代理人孔*、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2005年10月27日遵化市**镇**庄村委会(乙方)与唐山某某钢铁有限公司、唐山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中关于旧村址的处置问题约定:乙方新村建成后,旧村址的土地所有权归乙方集体所有,但旧村址的土地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甲方开采占用需要……甲方开采矿石完毕后,要交付乙方五年的旧村址补产费作为还耕费用,该协议书中证方:遵化市**镇政府。2014年3月15日某某村委会与遵化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小王*某某)签订老村址租赁补充协议。2016年10月11日遵化市**镇**庄村委会(乙方)与遵化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补充协议。某某村委会将该村旧村址出租给企业使用。2018年10月小王*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某某村委会将旧村址土地调整给董某庚等49户,并确权登记在49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2021年8月9日,遵化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向遵化市**镇政府提出申请,认为2018年某某村委会将旧村址所在的集体土地发包给该村部分村民,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利益,申请确认发包行为无效。2021年8月10日遵化市**镇人民政府向遵化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申请某某村委会将企业租赁的建设用地确权给该村部分农户不符合...(本文书还有6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