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承德某甲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承德市某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承德市人社局)及一审第三人刘*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8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主要称,1.被申请人留置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并结合本案,首先,申请人工商登记注册地址确为承德县**乡**村,但该地址系当初设立公司的注册地址,现该地址的公司为承德某乙涂料有限公司。其次,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敲开该地址大门时出来的人,同第三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其身份是某丁公司人员,因此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向申请...(本文书还有1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