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北京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某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石家庄市人社局)及一审第三人王**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主要称,石家庄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一、二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不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伤认定的条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才可认定为工伤,但事实真相是2020年11月29日王**擅自脱岗回家,某乙公司说明有摔伤情况,次日申请人发现王**未上班,追问后才得知王**摔着了,且王**当时并未说明他是在工作期间摔倒此外,王**提供的石家庄市某某医院急诊病历显示其就诊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8点04分,距离王**自述受伤时间已超出16个小时,期间无法排除王**会发生其他意外事故的可能,所以石家庄市人社局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即认定为工伤的行为应予撤销综上,...(本文书还有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