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闫**因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不服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1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闫**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太平洋某某人身保险保险单证明被申请人在衡水市桃城区**路**街**工程投保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被保险人数200人,投保期间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再审申请人闫**在尚园**号及地下车库项目担任钢筋工岗位工作,证明再审申请人是被申请人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2、衡水市人社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向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3、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一审举证权限内没有提交证据,当庭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本文书还有2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