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北票市宜邦施工队因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8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票市宜邦施工队申请再审称,1、承德市某某和社会保障局不具有受理张**《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法定职权,其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21】0825002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为,属于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三)违反法定程序、(四)超越职权、(五)滥用职权三种情形的违法行政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张**在我方未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其只能向我方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用人单位所...(本文书还有2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