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某甲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在地漏的交易文书中使用“潜xx”字样;二、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甲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三、驳回某甲司的其他诉讼...(本文书还有1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