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xxxxx诉被告周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xxx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告周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xxxxx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即期返还草场租赁费40000.00元;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运费97000.00元(485头牛,每头运费2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草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阿尔山市伊尔施xxx林班两条沟的草场用于放牧,租赁期限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0月1日止,进场前预付50000.00元,余款80000.00元2022年10月1日前付清,草场租金共计130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雇佣车辆运牛进场。但原告发现被告租赁给原告用于牧牛的草场已经有其他人在那里放牧,草场已经被别人占用,导致原告饲养的485头。
牛无处放牧,并且...(本文书还有31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