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与被上诉人玉林市豪强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强公司)、玉林市豪强运输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以下简称豪强防城港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2)桂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上诉人豪强公司、豪强防城港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豪强公司、豪强防城港分公司向周**支付经济补偿25403.48元;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豪强公司、豪强防城港分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18年3月,周**与豪强防城港分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为1年的《劳动合同书》。此后每年续签1次,每次固定期限为1年。每次签订合同后,豪强防城港分公司均要求周**将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交给豪强防城港分...(本文书还有38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