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崔**。
原审第三人郭**。
上诉人辽宁普臣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裁决上诉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4)沈河行初字第1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辽宁普臣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宋**,被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局的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崔**、原审第三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原告辽宁普臣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1993年5月开始对沈河区广宜街纯诚里地区实施拆迁改造工作。第三人崔**在拆迁地区沈河区广宜街一段纯诚里2号**栋**间号有私房一处,建筑面积21平方米。崔**与郭**原系夫妻关系,于1993年4月双方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广宜街一段纯诚里2号自建房由女方承租(所有)”。动迁时崔**户口在大东区合作街**号,居住在争议房里。崔**父亲崔玉宝(已故)在沈河区广宜街一段纯诚里2号**栋有私房三间,建筑面积6...(本文书还有3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