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玉林市豪强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强公司)、玉林市豪强运输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以下简称豪强防城港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3)桂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上诉人豪强公司、豪强防城港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豪强公司、豪强防城港分公司向张**支付经济补偿47463.15元;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豪强公司、豪强防城港分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15年2月,张**与豪强防城港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期限为1年。此后每年续签1次,每次固定期限为1年。每次签订合同后,豪强防城港分公司均要求张**将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交给豪强防城港分公司保管,最近一次签订《劳动合同书》的时间为2021年3月1日,约定固定期限为1年,自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豪强防城港分公司的领导李*高于2022年2月27日通过微信通知张**提前解除与张**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根据张**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梁*在与张**进行沟通时,明确表述“你认为我...(本文书还有5220字未显示)